来源:东南网
日前,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,对于拾金不昧者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%的金额,对拾得人给予奖励。(2月25日《每日经济新闻》)
实际上,拾金不昧可获财物价值10%金额奖励,并非新政策。早在1992年出台的《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》中就有了相应的奖励条款,中间经过历次修改,到了2015年年底新修订的条例,首次明确了处理无人认领的拾遗物品后,公安机关应按拾获财物价值10%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,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,而如今出台的升级版修订稿,只不过是旧条款的重申。
近年来,每逢广州市的这项制度安排升级版本出台,都会引发舆论的高度关注与激烈讨论,舆论关注点大都集中在道德层面的探讨上,大都对有偿奖励的规定持肯定态度。不过,此次《规定》出台后,更多网友则疑惑:“这10%的奖励到底由谁来出?”
网友之所以对奖励标准有疑惑,原因是,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,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,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。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,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。尽管现行法规明确了 “必要费用”依法由失主来承担,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比例,若硬性规定10%的奖励标准,既会增加失主的成本,也难免也会政策打折扣。
需要澄清的是,广州市规定的拾金不昧可获得财务价值10%的奖励,只适用于无人认领取的物品,并且奖励金所需经费纳入实施奖励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。如此制度规定,不仅解决了无人领取物品由公共资金,来承担拾金不昧成本的问题,也有利于《民法典》得到更好贯彻执行。
从此次修订的《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》条款细节不难发现,将拾得物的公开招领时间从此前的6个月增至一年,这意味着,实施财物价值10%的金额奖励,至少需等待一年后才能兑现奖金。尽管奖励资金纳入实施单位的预算盘子,但由于奖励时间跨度之大,再加上奖励金额不确定,公众难免对政策能否真正落实产生担心与忧虑。
基于此,政府职能部门不妨成立专门拾遗物品奖励基金,至于基金池资金来源,一则,对无主的遗失物,其评估、拍卖、变卖所得可以纳入到基金中;二则,通过社会募捐、赠与等多种渠道,来筹集拾遗物品奖励基金,这不仅能解除拾金不昧者的后顾之忧,让好人做好事不吃亏,也能切实保障奖励资金来源。(吴睿鸫)